优路教育特整理了2020年监理工程师《合同管理》重要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,供广大考生参考学习!
(一)合同主体的严格性
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是法人。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,必须有批准建设项目,落实的投资计划,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。
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,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资质。
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,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。
(二)合同标的的特殊性
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。建筑产品是不动产,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 不能移动。这就决定了每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,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。
这还决定了承包人工作的流动性。建筑物所在地就是勘察、设计、施工生产的场地,施工队伍、施工机械必须围绕建筑产品不断移动。
另外,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,其外观、结构、使用目的、使用人都各不相同,这就要求每一个建筑产品都需单独设计和施工(即使可重复利用标准设计或重复使用图纸,也应采取必要的修改设计才能施工),即建筑产品是单体性生产,这也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。
(三)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
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 ,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长(与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相比)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。
(四)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
由于工程建设对的经济发展、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,因此,对建设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。
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提,即使是投资以外的、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制,纳入当年投资规模的平衡,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。
(五)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
我国《合同法》对合同形式确立了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,《合同法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即采用要式合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