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(财会〔2016〕22号)适用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,不管是营改增纳税人还是老增值税纳税人,特别是2017年科目设置和核算都要发生重大的变化。文件规定: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应按本规定执行。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实施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的执行而影响资产、负债等金额的,应按本规定调整。
一、 “应交税费”二级科目由5个增加为10个:
原来的5个科目:
1.应交增值税;2.未交增值税;3.增值税留抵税额;4.待抵扣进项税额;5.增值税检查调整(取消)现在的10个科目:1.应交增值税;2.未交增值税;3.增值税留抵税额(由75号公告失去意义);4.待抵扣进项税额;5.预缴增值税;6.待认证进项税额;7.代转销项税额;8.简易计税;9.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;10.代扣代缴增值税
二、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三个明细科目核算: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不设专栏)
应交税费——转让金融商品
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——代扣代缴增值税
三、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通过“应交税费——简易计税”明细科目核算,不设置若干专栏。
四、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
原来: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
现在:1.进项税额;2.销项税额抵减;3.已交税金转出;4.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;5.减免税额;6.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;7.销项税额;8.出口退税;9.销项税额转出
主要账务处理:
1、购进商品时,借:原材料/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贷:应付账款/库存现金/银行库存
2、销售商品时,借:银行存款/应收账款/库存现金/应收票据等 贷: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-(销项税额)
3、如果发生材料管理损失,借: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:原材料/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进项转出)
4.月底结转应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{销项-(进项-进项转出的)} 贷 应交税费--未交增值税
5、次月初缴纳增值税后:分录借:应交税费-未交增值税 贷:银行存款